相应因 → 相應因

相应因 → 相應因
為小乘所立諸法生起的六因之一。 心王與心所互為相, 以心王為因而起心所, 又以心所為因而起心王, 故彼此相應, 稱為相應因。 《俱舍論》卷六所載, 心王、 心所必具足所依、 所緣、 行相、 同時、 同事等五義相同, 更互為因, 故稱為相應因。 又據同書卷六: ‘相應因體, 即俱有因。 如是二因, 義何差別? 由互為果義, 立俱有因。 如商侶相依, 共游險道。 由五平等共相應義, 立相應因。 即如商侶, 同受同作食等事業, 其中闕一, 皆不相應, 是故極成互為因義。’ 可知相應因之體即是俱有因(六因中之第二), 然相應因唯局限於心、 心所, 俱有因則廣通諸有為法;相應因必定為俱有因, 而俱有因未必即是相應因, 故鬚於俱有因之外, 別立此相應因。 可謂俱有因繫就互為果之義而成立, 相應因繫就互為因之義而成立。 見《俱舍論》卷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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應, 當也。 謂心王與心所共相應, 故如親友知識和合成事, 故名相應因。 (心王, 即第八識也。 心所, 即受想行也。 )

Dictionary of Buddhist terms. 2013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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